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的部署,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开展地方税务登记换证工作,特此通告如下:
一、换证对象
凡2006年8月1日前已在我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
同时,应办而未办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补办地方税务登记证。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含国家机关)应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换证时间
从2006年8月1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止。
三、换证地点
各区(市)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四、换证要求
广大纳税人应积极配合,按期换证。从2007年1月1日起,旧地方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换发或补办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换证详细规定请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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