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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登记注册

一、有限责任公司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按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0.08%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按0.04%收取;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不再收费.(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三、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5、《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6、《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四、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适用。
  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股东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承办单位:
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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