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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成都高新区芳草街8号 电话:13881792713 86-28-66694001 85189943 联系人: 宋先生

优惠政策

    ■  成高管发[2005]26号: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创业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 成高管发[2005]13号: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鼓励软件企业在天府软件园聚集发展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 成高管发[2005]12号: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鼓励企业入驻成都模具工业园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工业企业发展壮大的优惠政策

成高管发[2005]26号: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创业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创业的扶持政策》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九日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创业的扶持政策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扶持范围

    1、企业类别:工商税收关系在高新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其相关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2、产业领域: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精密机械制造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其它产业。
    3、鼓励重点:技术创新、科技创业、创新创业环境建设。

    二、扶持内容

    高新区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的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科技创业和创新创业环境建设。
    (一)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创业
     1、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用于支持技术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科技新项目。
     2、设立高新区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对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支持的项目,有专项资金资助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匹配扶持。
     3、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成功申报国家级技术(工程)中心的,给予20万元资助;成功申报省级技术(工程)中心的,给予10万元的资助。资助经费用于技术(工程)中心建设。
     4、企业新荣获国家、省(部)、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按照国家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省(部)级10万元、5万元、3万元和市级5万元、3万元、1万元的标准,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同一成果获两种及两种以上奖励的,奖励差额部分。
     5、企业新获得专利并经授权后,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资助:国内发明专利每件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2000元;国外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每件1万元。
     6、有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并取得国内发明专利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资料在高新区知识产权局备案并经审查属实的,给予企业法人代表1万元的奖励。
     7、新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留学人员和博士创业企业,第1年给予50平方米以内全额房租补贴,第2年补贴70%,第3年补贴40%。
     8、从高新区孵化毕业、当年成为纳税大户的企业,在区内新租用、购买或征地建设生产经营场地,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并可享受《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工业企业发展壮大的优惠政策》。

    (三)鼓励创新创业环境建设

    1、区内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3年内按对高新区地方贡献的40%给予扶持。
    2、由高新区组织,企业参加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和中国国际软件合作洽谈会暨展示会等国际性和全国性活动的,按所交摊位费的60%给予补贴。
    3、在高新区新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经认定后,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年度在区内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累计投资超过其对外投资总额50%的,按照其当年对高新区的地方贡献给予扶持。
    4、设立高新区风险投资资金。根据市场原则,按照风险投资机构实际投入区内企业的风险投资额,高新区风险投资资金以股权方式匹配投入适当的资金。
    5、鼓励投资担保机构为区内企业融资担保,担保期1年以上的,按照担保总额的0.5%给予担保机构奖励。
    6、企业贷款用于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产业化的,按1年期贷款利息的40%给予补贴;争取担保机构为其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产业化提供贷款担保的,按1年期担保费的40%给予补贴。

    三、其它

    (一)本政策所有付出奖励,按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扶持奖励单位代扣代缴。
    (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若有重大调整,本政策有关条款将相应调整。
    (三)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主题词:开发区技术创新△优惠政策通知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2005年8月9日印发

2005-8-12 14:40:59

成高管发[2005]13号: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鼓励软件企业在天府软件园聚集发展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成高管发〔2005〕13号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
鼓励软件企业在天府软件园聚集发展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成都高新区鼓励软件企业在天府软件园聚集发展的扶持政策》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成都高新区鼓励软件企业
在天府软件园聚集发展的扶持政策

    为推动全市软件产业的发展,促进软件企业在天府软件园聚集,根据《成都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成府发〔2004〕31号),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范围和领域

    第一条适用范围:入驻天府软件园、税收解缴关系在高新区、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软件企业。

    第二条支持领域:外包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数字娱乐、信息安全、集成电路设计以及高新区软件产业重点发展的其它领域。

    二、资金及来源

    第三条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设立软件产业发展资金,每年不低于2000万元,并积极争取市级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

    三、扶持政策

    入驻天府软件园的软件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的相关优惠政策外,还同时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第四条凡开零购买天府软件园办公用房的,按基准价出让;整层购买,按基准价优惠5%出让;整幢购买,按基准价优惠10%出让。

    第五条凡租用天府软件园办公用房的,按以下标准享受房租补贴:2005年签约入驻企业按15元/月·平方米补贴房租两年,第3-4年减半补贴;2006年签约入驻企业按10元/月·平方米补贴房租两年,第3-4年减半补贴。

    第六条入驻天府软件园的软件企业,免费使用国家软件产业基地(成都)公共技术支撑平台,免费获得基础性的技术支持与服务。

    第七条天府软件园内软件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高新区优先给予立项支持,并在区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使用上给予倾斜。

    第八条鼓励软件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CMMI认证等国际资质认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开展CMMI国际资质认证。

    第九条鼓励大学、职业教育机构培养企业所需要的软件人才,鼓励大学与企业联合培养技能型人才。对新引进的知名软件教育机构,在场地方面提供便利;对为高新区软件产业培养和引进软件人才做出重要贡献的教育机构和组织给予奖励。

    第十条对软件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给予奖励,奖励的条件与标准按《成都高新区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成高管发〔2003〕19号)执行。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扩大软件出口。企业实现的软件出口(海关统计数),除享受国家的外贸出口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高新区的出口补贴政策。

    第十二条高新区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天府软件园内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三条积极帮助园内企业争取国家、省、市项目支持。

    第十四条本扶持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软件政策通知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2005年4月11日印发

2005-6-10 08:39:08

成高管发[2005]12号: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鼓励企业入驻成都模具工业园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成高管发〔2005〕12号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
鼓励企业入驻成都模具工业园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成都高新区鼓励企业入驻成都模具工业园的扶持政策》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成都高新区鼓励企业
入驻成都模具工业园的扶持政策

     为鼓励企业入驻成都模具工业园,完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产业配套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第一条适用范围:入驻成都模具工业园、税收解缴关系在高新区、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

     第二条新办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投产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3年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

     第三条新办外商生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其中外资高新技术企业第3—5年减按7.5%的税率征收,第6年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

     第四条凡购买工业园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开零购买按基准价出让;整层购买,按基准价优惠5%出让;整幢购买,按基准价优惠10%出让。

     第五条 凡租用工业园标准厂房的企业,高新区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2005年签约入驻企业按8元/平方米·月补贴两年;2006年签约入驻企业按6元/平方米·月补贴两年。

     第六条园区内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收入,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批准后免征营业税。

     第七条园区内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高新区优先给予立项支持,并在区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使用上给予倾斜。

     第八条园区内企业,优先优惠租用或购买配套职工宿舍(倒班宿舍)。

     第九条协助园区企业推广产品。凡高新区组织参加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等活动,由高新区全额补贴摊位费。

     第十条本扶持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模具工业园政策通知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2005年4月11日印发

2005-6-10 08:31:49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工业企业发展壮大的优惠政策


    为鼓励区内工业企业发展壮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鼓励范围

      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由高新区税务机关直接征管,且注册经营期在10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优惠政策

    (一)区内企业可按照类别分别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和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四川省、成都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鼓励企业上规模

    1、在区内实现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下同)、税收年增长超过10%的大企业、大集团,按照当年对高新区贡献的70%给予扶持。
    2、在区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税收年增长超过15%的龙头企业,按照当年对高新区贡献的65%给予扶持。
     3、在区内实现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税收年增长超过20%的优势企业,按照当年对高新区贡献的60%给予扶持。
     4、在区内实现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对高新区年贡献在4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当年对高新区贡献的50%给予扶持。
    5、为企业上规模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法人代表,按照以下标准奖励。
    (1)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对高新区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大企业、大集团,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2)首次年销售收入突破5亿元且当年对高新区贡献500万元以上的行业龙头企业,奖励8万元;首次年销售收入突破3亿元且当年对高新区贡献300万元以上的优势企业,奖励5万元。
     (3)企业新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奖励10万元。
    (4)年缴纳三税之和在100万元以上且对高新区贡献在4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实际贡献的6%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为150万元。

    (三)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1、经高新区管委会审定上报,列入国家、省、市资助的技改项目,高新区按规定给予贴息资助。
    2、未列入国家、省、市资助,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建成、且企业当年对高新区的贡献在5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后,按企业实际投入项目自有资金的2.5%给予补贴;申请银行贷款按规定用于技改项目的实施、且已与银行结清贷款利息的,给予固定资产贷款1年期同期利息40%的贴息补贴。
     3、总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符合相关要求的技改项目,享受《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投资重大产业项目的优惠政策》。

    (四)鼓励企业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

    1、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企业法人代表3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省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企业法人代表1万元的奖励。
     2、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MSISO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及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法人代表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3、区内企业与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成功合资合作,对方实际投入资金、技术、设备等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区内企业法人代表3万元的奖励。

三、其他

    (一)企业可重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但所得之和最高不超过当年对高新区实际贡献的70%。企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限期为五年。

    (二)对高新区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另行给予扶持和奖励。

    (三)区内企业不符合本政策规定、用不正当手段获得扶持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享受扶持的资格,收回财政扶持资金。

    (四)本政策涉及企业的经济指标,以高新区统计局数据为准。

    (五)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六)本政策所有奖励,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奖励单位代扣代缴。

    (七)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若有重大调整,本政策有关条款将相应调整。

2005-1-11 15: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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